法制網記者 鄧紅陽 通訊員 王勇 張孔星
  得知一藥店銷售的藥品為假藥時,李某與王某就以買藥為名,騙銷售人員前來送藥,然後以舉報進行威脅,對銷售人員進行毆打,逼迫其讓對方藥店老闆送錢。11月22日,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得到證實,李某與王某因犯敲詐勒索罪,分別被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。
  2012年11月1日,李某、王某二人預謀後,由李某以購買藥品為名,與藥店進行電話聯繫,讓其銷售員第二天把200盒波立維、100盒立普妥藥品送至指定地點。次日11時許,銷售員陳某帶著藥品與李某、王某見面時,李、王二人把藥品搬到自己的電動車上,然後將藥品打開,聲稱陳某送的藥品為假藥,陳某辯稱不是假藥。陳某欲將藥品取回時,與李、王二人發生爭執,並被毆打,讓其告知老闆拿3萬元錢私了,否則將舉報其所售藥品是假藥。因陳某的老闆未能趕到,李、王二人攜帶藥品離開。
  隨後,陳某報警求助,公安機關將李某、王某抓獲。案發後,經鑒定,陳某所送的藥品波立維與立普妥均為假冒。在案件辦理中,李某、王某的行為是涉嫌搶劫罪,還是涉嫌敲詐勒索罪,存在一定爭議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、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強行索要他人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,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可從輕處罰,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5000元,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,並處罰金4000元。
  “原想藥店銷售的為假藥,會花錢息事寧人,沒想到自己觸犯了法律。”李某後悔地說“如果拿到藥品後,及時藥品監管部門舉報,自己不僅不會被判刑,還可能獲得一定的獎勵。”
  法制網鄭州11月22日電  (原標題:以舉報假藥為名索要錢財犯敲詐勒索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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